联网报警租赁服务合同书
委 托 方: (简称甲方)
服 务 方: (简称乙方)
服务项目: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联网报警服务,保护联网用户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范围及项目:
1、 甲方单位名称:
2、 详细地址:
3、 服务范围:
4、 服务项目:
1)租赁联网报警成套设备,免费上门安装;
2)免费培训用户正确使用报警设备;
3)提供报警设备的常年监控、维护,保证功能完善及性能稳定;
4)提供防盗窃110联动报警的接警和转警服务;
5)与保险公司联合提供财产保险保障服务。
第二条:系统的设置
1、 由甲方提供保持正常使用状态的有线电话线路一条,作为本系统与乙方接警中心之间自动传达警讯的连接通道。
2、乙方根据甲方对安全防范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安全防范的有关规定及标准,负责甲方所指定场所内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联网报警服务。
3、由乙方免费提供一套报警设备(联网报警主机1台,卷闸门磁一付,红外感应探头1只,遥控器2只),如该套装所附设备不能满足甲方防范要求,甲方需要增加防范区域,该区域所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安装于甲方安全防范场所内的报警系统的器材(自购器材除外)产权属乙方所有,如因甲方非正常使用而造成的损坏,要照价赔偿。
5、首次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甲方在按期向乙方交纳服务费用的前提下可以无限期使用联系网报警设备和服务,直至设备不能使用时由乙方收回并更换新设备。合同期内如果用房要求终止服务,服务费不予退还。店铺如需迁址,乙方免费迁移报警设备一次。
第三条:服务规程及报警服务时间界定
1、乙方应配备专业维护人员,根据原设计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甲方场所内系统设备的工作状况。甲方安全系统如果出现故障或接到甲方故障报告后,乙方应及时进行维修,保证当日甲方布防投入使用。
2、乙方负责甲方夜间的防盗工作。如有警情,乙方专用处警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并上报公安局110报警中心出警,同时通知甲方联络人员会同处理。
3、乙方在甲方设定的报警服务责任时间内,获悉报警信号或异常状况,即出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警。
4、甲方进行报警测试,要事先通知乙方接警中心,经同意后进行测试。
5、乙方系统安装完毕,调试开通验收后,开始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时间从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
6、乙方于报警系统安装完毕并调试正常后即通知甲方,报警服务开始日期。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责任时间为每天18时30分至次日8时。“设防”到“撤防”这段时间(以接警指挥中心计算机记录为准)。非布控时间段不属于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责任时间,在该段时间甲方若发生被盗窃案件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服务的责任界限
1、自双方办妥交接手续正式启用联网报警系统之日起,在防范时间内由乙方负责甲方所委托责任区域内场所的安全报警服务。如果因乙方提供的设备失灵或乙方保安人员失职,而导致场所内服务项目界定内的财产损失,责任归于乙方。乙方将按照双方的保险约定,由乙方负责通过保险公司在承诺财产被盗保额内,乙方按照甲方财物损失的程度承担相应赔偿。
2、乙方的赔偿,按甲方直接的、有形的财物损失为准,并按下列规定赔偿:
(1)乙方向甲方赠送财产被盗损失赔偿最高额为 3 万元。如甲方需要超过乙方赠送的保险金额,超出部分由甲方自理,乙方可以协助办理。甲方发生财产被盗损失,应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会同公安机关、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察认定,确属于乙方责任范畴的,则依据对甲方承保保险公司的正常程序对甲方财物损失作出赔偿。
(2)在乙方为甲方投保情况下,乙方依据保险公司的正常赔付程序对甲方进行赔偿,但赔偿损失最高不能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最高赔付额。
3、赔偿手续:
(1)双方一旦获悉事故发生,应立即报警并通知对方,在公安干警未到现场勘查取证前应保护现场,不得任意破坏现场,因甲方人为破坏现场的,乙方不再承担责任;
(2)甲方人员应在获悉事故发生后迅速赶到现场,合同公安机关、保险公司及乙方查证有无损失。如有损失应将损失物品的名称、数量、金额以及能证明物品的有关票据、账册,在叁天内提供给乙方,同时提供公安机关的勘察证明,甲方如果逾期或未能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将不予赔偿;
(3)为配合公安机关破案、输赔偿手续、防止再次发生事故,乙方要求甲方提供与本关的资料、增设其他防范措施,甲方应予以充分合作。
4、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的损失,乙方不予赔偿;
(1)因雷击、地震、台风、水灾、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职责而使甲方的财物受损的;
(2)盗窃过程所损坏的门、窗、防盗网、玻璃等物品不属于防范区域以内的,或服务赶时间以外的甲方的财物损失;
(3)甲方遭受的现金、国库劵、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不法 、甲方员工的私人物品、人身伤亡以及盗窃者未入侵、偷盗而破坏的物品损失均不属赔偿范围之内;
(4)因甲方的建筑物或门窗损坏未及时修复以及门窗未关严和上锁,或甲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物管理制度存放现金或贵重物品;
(5)因甲方擅自变动报警系统的有关器材、线路和系统设置,导致报警系统失灵而受损失的;
(6)因甲方场所处于施工、修理,导致报警系统信号无法及时传输而造成的损失;
(7)因甲方经济债务纠纷,甲方的债权人搬走或损失物品,使甲方受损失的;
(8)因甲方内盗或参与盗窃导致甲方受损失;
(9)因甲方建筑物装修影响了原有系统设计,如场所人为扩大、增加出入口等,且未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防范,导致系统防范能力减弱,而使甲方受损失的;
(10)乙方根据甲方场所的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安防设施的规定和标准设计的系统报请甲方增设安防措施(如加装防盗门、防盗网)而未被甲方所采纳而造成损失的;
(11)本系统以外电线、电话线遭受破坏,例如因甲方所在地的电话线路施工、修理、断线、电信部门机房出现故障或电话欠费停机等事由而导致本系统警讯无法正常传递的;甲方供电系统因欠费断电或供电线路出现故障未能排除,时间超出允许范围而导致机械故障等不能使用,在此期间盗贼入侵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
(12)甲方所在地标物如果夜间关闭大门,其现场或大门口值班人员虽然得到通知但未能及时赶到,开启大门而导致乙方保安人员延迟或无法进入现场开展搜捕入侵者,使甲方遭受的损失;
(13)甲方如遗失乙方所配发的遥控器,未及时与乙方联络或甲方不愿付费更新遥控器,而造成报警系统被入侵者利用甲方所遗失的控制器解除设防状态,所造成损失的;
(14)如甲方蓄意欺诈、伪造现场、编造假警情、图谋骗取保险金的,乙方拒绝赔偿,同时报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甲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15)甲方未及时缴付服务费,在拖欠服务费期间,乙方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财物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6)由于甲方未能配合和采纳乙方做好本合同第五条、第十条的情况下导致甲方财产受损失的;
(17)由于甲方未及时设防发生盗窃而遭受损失的;
(18)对火警乙方可以提供火灾探测器联网预警和提供报警服务,但不承担火灾损失理赔;
第五条:甲方配合事项
1、系统设防前,应检查场所内所有的门、窗是否关严并上锁,办公抽屉、保险柜是否上锁,自来水、煤气、电源是否切断,烟火等是否熄灭,是否有暗藏人员。一切妥当之后再按报警系统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确保设防成功;
2、不得擅自或任由他人变动系统设备,修理水管、电源、电话、煤气或室内装潢以及堆放物品等,应注意不得妨碍、不得损坏报警系统的正常功能。必须移装报警系统器材者,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受理,甲方擅自拆装导致发生损失者由甲方自行负责;
3、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操作。防盗报警系统设防以后,场所内不能有人员留宿或进出,如系统安装后仍然需要安排保安值班的需要通知乙方;
4、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紧急联系人的有关资料(含姓名、联强地址、电话号码),如果发生更改,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紧急联络人应协调大门值班人员为乙方保安人员抵达
现场处警时进入现场提供方便;
5、一旦发生系统无法布防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人员检查处理;
6、如果甲方名称、地址或门窗发生变化,请立即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7、合同终止撤回报警设备时,乙方经与甲方联系后可撤回设备,对此甲方应给予合作。对于为安装报警设备在合同对象建筑所开的孔穴以及其它变更部分,乙方没有恢复原状的义务;
8、甲方如果需搬迁地点,应提前与乙方联系。乙方指派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拆迁安装;
9、甲方如因工作需要,不再租用设备,不得将租用的乙方财产转让给第三方使用。若第三方需要承租使用,必须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甲方可以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和合同。
第六条:报警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1、乙方为甲方提供防盗报警设备及防盗服务,甲方同意自报警服务开始日起,支付给乙方报警服务费(该服务费为设备租赁遇和安装、接出警等人员费用),每月收取服务费
1500元,合计年服务费 万 = 1000 \* CHINESENUM2 仟 佰 拾 元,(¥ 元)。收费采用预交方式, = 1 \* CHINESENUM2 壹 年结算一次,合同签订之日交付乙方;
2、联网报警系统的器材属特殊商品及特殊服务项目,故需要缴纳设备押金。设备押金一次付人民币 元,直到甲方停止使用设备为止,乙方将押金退还它们甲方;
3、付款方式为甲方向乙方以转账支票或现金方式支付;
4、如遇国家公布的年度特价指数超过15%,乙方保留适当调整服务费的权力。
第七条:违约责任及赔偿
1、服务费因甲方逾期款付,未付服务费间乙方对甲方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甲方无故拖欠服务费,又未书面提出正当理由,超过十五天仍未付款,从第十六天起,乙方将终止本合同,同时关闭对甲方的网络,拆回报警设备,由起引发的全部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以后,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其它人为造成当月报警2次以上,乙方即以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进行整改。并且甲方应对乙方的多次无效外警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每次100元。一个月内仍未整改或继续出现上述情况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由甲方承担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和年服务费的10%违约金;
4、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如单方面终止本合同,违约方将赔偿对方本合同未执行时间内
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方法为:单方终止合同日始每六个月为一赔偿单元(未满六个月,视作六个月计),每一单元的内金额为该用户六个月的服务费;
5、合同期内,安装在甲方场所内的设备,如人为损害而责任在甲方时,甲方应支付器材检修或设备全额费用。
第八条:合同生效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 个月,其起始日以报警服务开始日为准。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于第三方。
3、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乙方暂时无法履行报警服务的期间内,乙方可以暂停服务并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自派员值班,乙方暂停收取服务费,已收取的予以退还。
4、甲乙双方需对本合同严格保密,任何一方发生泄密现象,将独自承担全部责任。
5、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采取协商方法解决,协商不成时由荆门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诉。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与本合同有同行法律效力。
第十条:备忘录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