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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租赁服务合同样板<二>
分享到:     浏览次数:2141次 2013/12/11

协议编号NO:0077

安全防范联网报警服务

****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防范联网报警服务协议

委托方: (简称甲方)

服务方:(简称乙方)

服务项目: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安全防范联网报警服务,双方议定共同遵守本协议。协议条文如下:

第一条:服务范围及项目

1. 甲方单位名称:

2. 详细地址:

3. 服务范围:防范区域内的安全服务。

4. 服务项目:

(1) 提供并安装联网报警成套设备到甲方防范区域,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

(2) 免费培训用户正确使用报警设备;

(3) 提供报警设备的常年监控、维护,保证功能完善及性能稳定;

(4) 提供防盗窃联网报警的招商基金和转接警服务;

(5) 与保险公司联合, 提供财产保险保障服务。

第二条:系统的设置

1. 由甲方负责提供有线电话线路一条,作为本系统与乙方接警中心之间自动传达警讯的连接通道。

2. 乙方受甲方委托并根据甲方对安全防范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安全防范的有关规定及标准, 全权负责甲方所指定场所内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联网服务。

3. 安装于甲方安全防范场所内报警系统的全部器材为乙方所有,由乙方负责维护和修理;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有权拆除收回。

4. 首次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甲方在按期向乙方交纳服务费的前提下可以无限期的使用联网报警设备和服务, 直至设备不能使用时由出租方收回并更换新设备。协议期内甲方不得要求中止服务,除非其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若甲方终止合同,则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三条:服务时间的设定

1.乙方系统安装完毕,调试开通验收后,开始为甲方服务的时间从 分开始。

2.每天甲方从报警系统“布防”晚上 到“撤防”早上 的这段时间,为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的责任时间。非“布防”时间段不属于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责任时间,在该时间段甲方发生被盗案件乙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服务规程

1.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均应本着积极、协作、负责的态度谨慎操作、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和损耗。

2.乙方应配备专业维护人员按每三十天为一个巡查周期,根据原设计的要求巡查甲方场所内系统设备的工作状况。甲方安全系统如果出现故障或接到甲方故障报告后,乙方应及时进行维修,保证当日甲方布防前投入使用。

3.乙方主要负责甲方夜间的防盗工作。如有警情,由乙方上报当地派出所出警。

第五条:服务的责任界限

1. 从正式启用安全防范系统时日起,在设防时间内乙方全权负责甲方所委托责任区域内场所的安全。如果因乙方提供的设备失灵或乙方保安人员失职,而导致场所内服务项目界定内的财产损失,责任归于乙方,则乙方按照双方的保险约定,由乙方负责通过保险公司在承诺财产被盗保额内承担相应赔偿。

2. 于本协议签订之前或之后,甲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者,对甲方被窃的财产,乙方委托的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额部分于以补偿,但仍按本协议所订的最高额为限。甲方应就该标的物内的财物已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向乙方据实告知,违反者,乙方将不予赔偿。

3. 乙方的赔偿,按甲方直接的、有形的财物损失为准,并按下列规定赔偿:

1)乙方为甲方承诺财产被盗损害赔偿,每户为最高 万元。甲方发生财产被盗损失,应立即通告乙方,由乙方会同公安机关、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察认定,确因乙方责任范畴的,予以赔付。按照保险法规现行规定,从现场勘察到赔付,应给公安机关三个月的破案时间,事故赔偿额为实际损失额,但赔偿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最高赔付额。

2)甲方的现金、国库券、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古玩、字画、技术资料、图纸等不可估价的物品、不法物品,甲方员工的私人物品、人身伤亡、盗窃者为入侵而破坏的物品,甲方员工的私人物品及因阻止盗窃行为而造成的甲方员工的人身伤亡,均不属赔偿范围之内。

3)乙方作出赔偿后,甲方损失的物品(其价值在赔偿之内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损失的物品(价值在赔偿额之上的)其超出部分的所有权归甲方。权益转让书由甲方出具给保险公司。

4)赔偿手续齐全后,乙方负责联系保险公司在柒天内向甲方支付赔款。乙方的赔偿支付方式用人民币结算(外汇:以事发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换算)。

4、赔偿手续:

1)双方一旦获悉事故发生时,应立即报警并通知对方,在公安干警未到现场勘查取证前应保护现场,不得任意破坏现场。

2)甲方人员应在获悉事故发生后迅速赶到现场,会同公安机关、保险公司及乙方查证有无损失。如有损失应将损失物品的名称、数量、金额以及能证明损失物品的有关票据、账册,在叁天内提供给乙方,同时提供公安机关的勘查证明,甲方如果逾期或未能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将不予赔偿。

3)为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办理赔偿手续、防止再次发生事故,乙方要求甲方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增设其他防范措施,甲方应予以充分合作。

5.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的损失,乙方不予赔偿:

1)因雷击、地震、暴风、暴雨、水灾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以外事故、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甲方财产损失,及交通管制、政令执法、社会动乱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甲方的财物受损;

2)不属于防范区域以内,或服务责任时间以外的甲方的财物损失;

3)因甲方的建筑物或门、窗损坏未修复以及门窗未关严上锁,或甲方未将现金及易于收藏贵重物品置于保险柜内并上锁而受损失者;

4)因甲方擅自变动报警系统的有关器材、线路,导致报警系统失灵而损失者;

5)因甲方场所处于施工、修理或因非报警系统设备原因,导致报警信号无法及时传输而造成的损失;

6)因甲方经济债务纠纷,甲方的债权人搬走或损坏物品,使甲方受损失者;

7)因甲方内盗或参与盗窃导致甲方受损失者;

8)因甲方建筑物装修影响了原有系统设计, 如场所人为扩大、增加出入口等,且未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防范,导致系统防范能力减弱,而使甲方受损失者;

9)乙方已逮获盗窃者或肇事者并扭送公安机关者;

10)乙方根据甲方场所的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的系统未被甲方所采纳而造成损失者;

11)本系统以外电线、电话线遭受破坏,例如因甲方提供的电话线路施工、修理、断线或电话欠费停机等事由而导致本系统警讯不能及时传递者;甲方供电系统因欠费断电或供电线路出现故障未能排除,时间超出允许范围而导致机件故障等不能使用,在此期间内盗贼入侵而使甲方遭受损失者;

12)甲方被盗物如果夜间关闭大门,其现场或大门口值夜人员虽得到通知,但未能立刻开启大门而导致乙方维护人员延迟进入现场无法开展搜捕入侵者,使甲方遭受损失者;

13)甲方如遗失乙方所配发之遥控器,未及时与乙方联络或甲方不愿付费更新遥控器,因而造成报警系统被入侵者利用甲方所遗失的遥控器解除设防,所造成的损失;

1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紧急联络人名单(包括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一旦责任防护区域发生警情,经乙方通知,紧急联络人应立即到现场配合查证,并清点损失。如果因紧急联络人变动或者联络方式发生变动,而甲方未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更正,致使乙方无法联络,或紧急联络人拒不到场,以致无法办理查证事宜者,乙方不负赔偿之责;

15)如果甲方蓄意欺诈、伪造现场、编造假警情,图谋骗取保险金的,乙方拒绝赔偿,同时会同公安机关查清事实真相,追究甲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16)甲方未按时缴付服务费,在拖欠服务费期间,乙方虽可能继续提供一段时间的报警服务,但对在此期间甲方的财物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7)甲方未能配合乙方做好本协议第六条的情况下导致甲方财产受损失者;

18)对火警乙方可以提供火灾探测器联网预警和提供报警服务,但是不承担火灾损失理赔;

19)关于防抢劫报警服务,报警器材正确报警,甲方已通知公安机关出警处理而仍然遭受财物损失的则不予赔偿。

第六条:甲方配合事项

1. 系统设防前,应检查场所内所有的门、窗是否关严并上锁,办公桌抽屉、保险柜是否上锁,自来水、煤气、电源是否切断,烟火等是否熄灭,是否有暗藏人员。一切妥当之后再按报警系统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确保设防成功;

2. 甲方保证其员工按正常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正确使用乙方的安防设施,不得擅自或任由他人变动系统设备,修理水管、电源、电话、煤气或室内装潢以及堆放物品等,不得妨碍、损坏报警系统的正常功能。必须移装报警系统器材者,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受理;

3. 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操作。防盗报警系统设防以后,场所内不能有人员留宿或进出,如系统安装后仍需要安排保安值班的须通知乙方;

4. 一旦发生系统无法布防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控制中心派员检查处理;

5.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紧急联络人的有关资料(含姓名、联络地址、电话号码),如发生更改,应提前三日以内通知乙方。紧急联络人应协调大门值班人员为乙方保安人员抵达现场处警时即时进入现场提供方便;

6. 协议终止撤回报警设备时,乙方经与甲方联系后可撤回报警设备。对此甲方应给予合作。对于为安装报警设备在协议对象建筑物所开的孔穴以及其它变更部分,乙方没有恢复原状的义务;

7. 甲方如需要搬迁地点,应当提前与乙方联系。乙方指派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拆迁安装,据实收取耗材费用;

8. 甲方如果因工作需要,将租用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就转租后服务费的交纳与受让方、乙方完善相关手续且对后续服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报警服务费用

1. 收费标准:

(1) 乙方为甲方提供防盗报警设备及防盗服务,甲方每月向乙方交纳人民币

元,甲方每期向乙方交纳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 (壹年交)。

(2) 本期共计交费 元。

2. 每期服务费付款由甲方向乙方以转账支票或现金形式支付。

3.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以后,因甲方人员人为造成当月报警两次以上,乙方出动处警人员进行处警的,甲方应对乙方的多次无效处警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每次100元。

4. 甲方逾期付款,乙方仍为甲方服务,但未付款期内乙方对甲方的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甲方逾期付款每日加收应付款05%的滞纳金,甲方如无书面提出正当理由,超过十五天仍未付款,从第十六天起,乙方停止服务,甲方按本条第5款承担违约责任。

5. 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如单方面中止协议,违约方将赔偿对方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每月服务费的3倍。

6. 如遇国家公布的年度物价指数超过15%,乙方保留适当调整服务费的权利。

7. 协议期内,安装在场所内的设备,如人为损失而责任在甲方时,甲方应支付器材检修费用,乙方仍负责器材维修。如因甲方的原因需要重新设计、改装设备器村或增加系统设备的,甲方应提前申请并于施工前一次性支付相应费用。改装后增加防区者,服务费相应适当调整。

8. 甲方正式参加乙方联网报警服务后,因甲方人员无故采用抢劫按钮报警,造成公安干警无效出警的,一切责任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协议效力

1. 任何一方在协议期满前壹个月内未向对方书面表示终止本协议时,按本协议所有条款顺延服务协议相同年限。但甲方须在期满前10天内向乙方续交租金及服务费。乙方的服务责任以甲方的续交款收据为证

2. 甲乙双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3. 本协议的附件包括附件一到附件三,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补充协议》

附件二:《客户资料卡》

附件三:《联网报警保险须知》

4.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应该严格保密。任何一方发生泄漏现象,将独自承担因泄密而造成的损失。

5.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协商无效时由有关部门仲裁。

6.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壹式两份,由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第九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 日起至 日止。

委托方: 服务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签订日期:

附件一:

补充协议

委托方: 服务方:

签章: 签章:

附件二:

客户资料卡(甲方安装设备清单)

联网报警控制器型号: 编号:

户地

第一联系

联系人地址:

联系人电话:

第二联系

联系人地址:

联系人电话:

第三联系

联系人地址:

联系人电话:

装时

用户口令(密码):

备注:

防区设置

探测器名称

型号

数量

防区属性

安装位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客户签名: 安装人员签名:

注:联网报警监控中心客户服务部咨询电话:

附件三:

第一条 :保险范围

被保险人参加**********公司“城市联网报警系统”服务,因系统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仍然造成用户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依照个体工商户基本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赔偿。

第二条:保险责任

凡与************“联网报警入网协议”的用户,在“协议”载明的安全防范网络地址内,在系统正常启动和运行中,因非用户的原因、非报警器质量及非安装原因,造成系统服务中断不超过48小时的,而遭受外来的并经公安机关确认被盗,且90天内未能破案查获的财产直接损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险标的 用户经营用工具、用具、商品、仓储品。

第四条:责任免除

1、 因火灾、爆炸意外事故和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致报警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 由于用户未在设防状态下以及未按规定启用防盗报警系统而导至未正常的工作状态造成的财产损失(防盗报警设备开启与否,以入网的防盗报警主机通过电信部门传输监控中心的记录为依据);

3、 因非被盗所致用户的财产损失;

4、 在非室内和非营业场所内发生的损失;

5、 系统服务中断48小时以上发生的损失;

6、 未通过防区防护区域范围所发生被盗、被抢造成的财产损失;

7、 用户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8、 门窗未锁而遭受的盗窃损失;盗窃者因入侵而破坏保险财产造成的财产损失;

9、 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10、 金银首饰、珠宝、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文物、古玩、古画、艺术品、软件、账册、技术资料、动(植)物、便携式装置(设备)、照(摄)像器材以及其他无法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

第五条:赔偿处理

1、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用户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自贡市天一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如实报案,由自贡市天一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查勘定损;

2、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从案发时起90天后,被盗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时,保险人予以赔偿。索赔时须提供公安部门确认的被盗证明、财产损失清单等资料;

3、 保险财产遭盗窃损失时,保险人依据本须知和个体工商户基本保险条款计算赔偿;

4、 本须知与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须知为准。

第六条: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

1、保险金额分: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及以上;

2、第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1000元,损失赔偿按财产进行(成本)计算,赔偿后冲减保额;3、保险期限为一年,期满需另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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